根据《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济政发〔2016〕20号)规定,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科学技术局联合对2017年制定出台的《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2018年8月28日以“济财教〔2018〕39号”文件的形式予以印发。现将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补助方式。办法明确规定了该项补助资金使用方式为后补助方式。企业通过上年度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可以申请该项补助资金。
二、补助范围。办法规定,对于上年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申领额度为10万元。由于在政策实际执行操作过程中,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要在次年才能申请兑现落实创新券补助资金。因此,当年度只兑现上年度通过认定或符合异地迁入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申报途径。对于上年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平台”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兑付申请,填报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并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传至管理平台,经审核通过后,由管理平台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四、明确了新迁入高企的兑现要求。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入驻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交兑付申请时,需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企业注册地变更证明,新、旧营业执照副本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传管理平台,经审核通过后,由管理平台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这样就明确了对迁入高企申请兑现补助资金时需要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高企相关信息变更需要企业及时提交申请,在高企认定管理网上予以公示,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查询核实。
五、实施时限。该办法明确了自2018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与《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济政发〔2016〕20号)的有效期保持一致。
政府补助
附: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激发科技创新潜能与活力,加快推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济政发〔2016〕2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补助经费。
第三条补助资金适用于上年度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企业,每家最高补助10万元。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当年度同等政策。
第四条补助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上年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申领额度为10万元。
第五条上年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兑付申请,填报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并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传管理平台,经审核通过后,由管理平台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六条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入驻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交兑付申请时,需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企业注册地变更证明,新、旧营业执照副本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传至管理平台,经审核通过后,由管理平台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七条鼓励各区县宣传、发动辖区内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帮助企业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及管理工作。按照每年每通过认定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最高补助1万元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每个区县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用于各区县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统计、培训和专家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获补助企业和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和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