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转让未一并转让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
一般情况下,转让的商标往往都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其余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不被转让人和受让人重视。然而,由于这些商标极易混淆或者淡化转让的商标,一旦出让人自行使用或者再将这些商标转让给第三方,将给受让人造成严重损害,也会造成市场对涉及的商标的混淆。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根据上述规定,防范法律风险的方式为:审查转让商标是否有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商标转让
2、商标转让未办理备案登记
商标转让必须要依法办理转让备案登记手续。如果自行转让商标而未办理登记,就要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接受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根据上述规定,防范法律风险的方式为:转让注册商标之时,就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办理转让备案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