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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需摆脱入罪“唯数额论”

发布时间:2019/03/19 浏览量:

  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这契合社会期许。


  近年来,随着国际品牌在国内市场的流行,本国民族品牌在国际市场所碰到的发展问题也日益凸显。


  就当下看,对民族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多个堵点:如企业遭仿冒后难以维权。在正品被仿冒、生存空间被挤压后,有些品牌方想要维权但不知道该找谁,单靠一家企业的能力也无法摸清市场上究竟有多少假货、找到究竟是谁侵权。

  再如,假冒商标行为违法成本仍偏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几乎所有的侵犯知识产权罪名的入罪标准均以“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或“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衡量。而违法所得数额难以确定,现实中执法部门往往以非法经营数额为入罪标准。


  中国社科院大学的研究数据显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理有明显的轻缓倾向:课题组对近6年的假货犯罪相关罪名裁判文书分析发现,被判处拘役而适用缓刑的达48.5%,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被判处缓刑的比例达60.19%。


  近年来,国家层面已多次提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这契合社会期许。对此我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适当降低入罪门槛,加大电子证据采信力度。要加大法律的威慑力、降低制售假者的再犯可能,就要改变目前的入罪标准“唯数额论”,综合考虑制售假者的侵权次数等情节。同时,在审理相应知产侵权案件时,还要加大对电子证据的采信力度。

  虽然在刑事上无法确认嫌疑人通过互联网销售的所有商品有多少为侵权假货,当被侵权方提出民事赔偿诉讼时,是否可以考虑由侵权方证明其所销售的商品有正当渠道来源、均非假货,否则就通过民事手段让制售假者为无法通过刑事确认的违法所得付出代价。

  再者,加大刑事处罚震慑力度,设立惩罚性赔偿机制。在刑事处罚方面,建议明确设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以限制适用缓刑,对累犯、惯犯从重处罚,提高法律的震慑效果。此外,建议取消倍比制罚金规定,提高罚金数额,设立更高的惩罚性赔偿措施,真正“让制售假者倾家荡产”。

  还有,推广全社会共治打假模式。假货是目前全球都在面临的社会问题。为民族品牌提升核心竞争力保驾护航,不仅需要在国内市场上尽最大努力挤压制售假分子的生存空间,还要加强国际间的政府合作,寻求全球治理模式。


  从国内市场来讲,单靠执法机关、品牌权利人、销售市场平台、消费者任何一方都无法独自解决,更不是事后的刑事处罚能堵住的。执法机关需要依靠品牌权利人的鉴定报告,才能断定涉案产品为假货;品牌权利人则需要借助执法机关的执法权。而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电商平台掌握了处理知产侵权行为、办理知产侵权案件的相关技术能力及资源,社会各方的合作,缺一不可。


  从国际市场来讲,制售假行为的国际化则需要加强国际间的政府合作来解决。在数字经济时代,我们更需要利用新技术、新模式去解决假货这一社会问题,综合协调社会相关方,搭建打假共治系统,充分发挥各方能力,加强政企合作,才能形成社会治理强大合力,共同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实现多元共治,最终形成知识产权多元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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