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专利申请经过审查程序,可能有四种不同的结局:申请主动撤回、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被驳回和申请被视为放弃专利权。那么,对于不同的结局,该如何处理呢?
1、专利申请主动撤回
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后,可能由于专利存在缺陷或者保密需要等等原因,主动提出撤回专利申请。
请求撤回专利申请的,需要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撤回的专利仍需保密的,那么发明专利应当在公开程序前提出申请,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无公开程序,在办理登记手续前申请即可。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授权的专业代理机构及时办理撤回手续,否则专利局将照常公告授权,并出版专利证书。
2、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办理某项审批手续的,其申请将为视为撤回。
原因可能是申请人不了解法律和审批程序,而耽误了手续时间造成的失误,也有可能是申请人确实有正当理由而耽误了期限。
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委托国家授权的专业代理机构,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及时向专利局说明正当理由请求恢复权利,并补办手续,避免因误会而与专利权失之交臂。
3、专利申请被驳回
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补正以后,专利局认为申请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其申请将被驳回。
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委托国家授权的专业代理机构,以便充分了解和理解审查员的意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4、专利申请被视为放弃专利权
发明专利申请经过专利局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均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
但是,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将被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为避免最后关头因逾期而造成失去专利权,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授权的专业代理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