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激发科技创新潜能与活力,加快推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济政发〔2016〕2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补助经费。
第三条 补助资金适用于上年度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企业,每家最高补助10万元。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当年度同等政策。
第四条 补助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上年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申领额度为10万元。
第五条 上年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兑付申请,填报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并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传管理平台,经审核通过后,由管理平台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六条 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入驻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交兑付申请时,需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企业注册地变更证明,新、旧营业执照副本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传至管理平台,经审核通过后,由管理平台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七条 鼓励各区县宣传、发动辖区内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帮助企业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及管理工作。按照每年每通过认定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最高补助1万元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每个区县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用于各区县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统计、培训和专家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获补助企业和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和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