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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认定”助推企业信息化建设, 架起高新技术企业“喜鹊桥”!

发布时间:2019/03/19 浏览量:

“双软认定"是指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是一种专门针对“双软企业”的一种资质认定;

“双软企业”是指通过了“软件企业认定”以及用过经过登记的“软件产品”的企业。

经过认定的“双软企业”意味着企业在软件开发应用和互联网领域的实力得到充分肯定,同时证明企业软件技术开发与产品创新能力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是可以强化企业可持续竞争优势,提升综合实力,并且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更是企业成长为以软件服务、互联网综合信息服务为主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基础。


一、申请条件

1、公司成立半年以上,上年度软件收入5万以上,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至少1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件著作权对应的软件产品检测报告(需由中国软件评测中心或者中国赛宝软件评测中心出具);

4、发费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6%,软件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以专项审计数据为准);

5、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二、申请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

4、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5、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上年度合同金额最大的两个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

6、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的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社保网上申报系统截屏或支付社保中心的银行付款凭证或社保中心出具的证明);

7、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和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专项审计(鉴证)报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和境内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鉴证)报告;

8、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等;

9、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0系列证书或CMM/CMMI评估证书,或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和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过程文档记录。


三、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增值税: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3、其他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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